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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台灣】3.2 策略性參股或併購印太國家關鍵數位新創事業

連科雄/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八所所長


圖片來源:AdobeStock


壹、問題意識


一、美國雖已退出整合亞太各國自由貿易之TPP經貿協定並表達暫無意參與接續之CPTPP,過往其仍可藉由APEC發揮亞太區域之經貿話語權,現則是積極推動更大範疇之印太經濟架構(IPEF)以達“自由開放的印太地區”之願景。依其所提出之架構內容,主要涉及印太地區信賴供應鏈的運作模式以及數位貿易的深化。

二、數位經濟的發展除了以資通訊產品及服務為主的數位產業部門(digital sector)外,亦包含依數位產業部門之運作而得以藉由數位平台實現的新型態數位服務,以及應用數位科技而使得既有產業得以數位化協同運作(digitalized economy),例如應用大數據及高效運算而實現的AI物聯網及智慧協同製造。若依數位產業部門評估個別國家產業發展程度,亞洲的台灣、韓國、中國,不論就規模或GDP占比皆呈現領先歐美各國之情勢。


例如,依OECD之研究報告,2015年資通訊部門之中間需要占整體產業之中間需要的占比,台韓各自以15.8%及12.6%領先各國。然而,若納入新型態數位服務或產業數位化協同運作之發展,歐美主要國家則不論就產業規模、GDP占比、人均產出等項目呈現翻轉而領先台韓及中國,其主要原因即是歐美各國在數位服務及其跨境輸出方面勝出。例如,依UNCTAD資料,2020年愛爾蘭、芬蘭及以色列之數位服務輸出占其服務出口之比重分別為57.7%、44.3%及36.5%。相較之下,臺灣為11.5%、韓國則為4.4%。


三、相較於實體經濟之生產模式,藉由資通訊產品及數位基礎建設而得以不受地理疆界限制而可全球傳輸之數位服務(digitally-deliverable service),其主要特性乃是高初始投入成本低變動成本而享有規模報酬遞增之特性,而網路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則使其需求端具有指數成長的特性,因而使得成功的數位創新服務模式得以快速席捲市場,既有的服務提供者若無從依特殊條件綁定其使用者,則將面臨業務被新創業者取代而出現所謂典範的移轉(paradigm shift)。


例如,Amazon 取代傳統商場、Spotify取代音樂光碟、Netflix取代傳統第四台、LINE於東亞地區取代Skype及電話等。另一方面,由於LINE的主機不在臺灣,相關訊息將傳回韓國再回傳臺灣使用者之終端裝置,公務體系為確保資安另委由工研院開發類似功能之Juiker系統,由於LINE已形成生態系,Juiker亦僅因公務體系之要求而以公務員及其周邊使用者為主,仍難以超越LINE之使用者社群。由此可見,數位創新亦具有先行者優勢(first mover advantage),後進者需能開發殺手級應用(killer application)方能突破其生態系之制約。


四、依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之分類,數位傳輸服務之範疇包含金融服務、保險及退休金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電信電腦及資訊服務等項目。這些項目在數位科技深化於經濟活動前即已存在,而現今將其名之為數位傳輸服務乃係由於過往這些服務依賴人與人之間實際互動於限定場域達成,而數位科技則將其轉化為透過數位傳輸而不受場域限制進而可在全球範圍內提供服務。亦是基於此一特性而使得數位創新在這些領域得以蓬勃發展,進而實現原本服務模式的數位轉型。


隨著其快速成長,依UNCTAD之資料顯示,2020年主要國家之數據傳輸服務出口占服務貿易出口之比重皆超過70%以上,如美國占75.6%、英國占83.7%、印度占76.2%,我國之比重則由2005年的37.7%提高至2020年的54.4%。就金額而言,美國為5,330.9億美元、英國為2,867.0億美元、印度為1,547.8億美元,我國則為223.8億美元,不論金額與比重皆不及其他數位傳輸服務快速發展之經濟體。


另一方面,我國過去長期處於數位傳輸服務之貿易赤字,直至2018年才有所逆轉,其主要原因乃是智慧財產權使用的赤字有所縮減,以及金融服務及電信電腦與資訊服務的出口有所增加。即便如此,相較於我國在商品貿易的大幅順差,我國在數位傳輸服務的順差於2020年僅有10.5億美元,遠不及歐美各國,亦不如亞洲的新加坡(順差為153.6億美元)與香港(順差為168.6億美元)。


表 1、全球主要數據傳輸服務經濟體及印太區域排名

資料來源:UNCTAD (https://unctadstat.unctad.org),作者整理。


五、如同美國刻正推動的印太經濟架構中,數位貿易的深化為其主軸之一,美國與墨西哥與加拿大的自由貿易協定-美墨加協定(USMCA)之中亦納入數位貿易專章,其主要內容包含: 經電子傳輸的電子貨品免徵關稅、數位產品之非歧視待遇(non-discrimination treatment)、促進電子形式資料跨境移轉、禁止資料在地化 、就數位貿易推廣及法規政策交流等議題進行合作、網路安全、對數位產品之原始碼(source code)保護、互動式電腦服務、開放政府資訊等。


這些攸關數位創新的跨境服務之相關條款,亦同樣出現於「美日數位貿易協定」及「新加坡-澳洲數位經濟協定」,除此之外,積極發展成為東南亞數位經濟中心的新加坡亦與智利和紐西蘭於2020年共同發起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成為為第一個針對數位經濟而簽署的區域經濟協定。


協議內容除促進數位貿易便捷化、電子資料交換與流通、個人與消費者資訊保護等一般性規範外,亦著重在各成員國間對於企業與個人的數位身分採認,以加深成員國在數位經濟發展上的連結。對此,近年在數位創新具有顯著成果且藉由本國市場發展出具有資金優勢的大型數位科技巨擘之中國亦表達參與之意願。中國雖然自身之市場具有封閉性,且反對自身資料的跨境自由移動,然卻可藉由此一開放的數位經濟架構滲透其他國家之市場,包含購併及入資其他印太區域的數位新創事業,成為各國數位經濟發展的隱憂。


此外,即便不將中國因素做為主要考量,美日韓之大型企業所具有的資金優勢,以及新加坡與香港做為國際金融中心的位階,在以上的美日數位貿易協定、星澳數位經濟架構協定以及及DEPA的開放架構下,數位新創事業運作之重心將可能向以上的區位移動,我國數位新創事業恐將成為僅具經營境內市場權限的挑戰。


六、藉數位創新而開展新創事業,由概念發想、開發最小可行商品或服務、實現營收、規模擴張、優化商業模式、成為市場領導者,其所需的資金投入由原本種子輪、天使輪、A輪、B輪、C輪至初次公開上市呈現持續擴張,資金來源則由創業者資金、加速器挹資、天使資金、創投資金、私募基金、大眾資金持續擴大對象。數位新創事業所需的高額初始資金投入主要在於A輪至C輪之間,亦是國際資金投入的主要階段,兼具高風險及高預期收益,若取得多數股權亦可進一步影響其初次公開發行之交易所。


例如,我國的AI新創公司沛星科技(Appier) 於2017年獲日本軟體銀行集團(SoftBank Group)、LINE、韓國NAVER集團、新加坡經濟發展局投資公司(EDBI)與香港尚乘集團(AMTD Group)等單位共同挹注3,300萬美元C輪資金,後續則進一步由D輪取得台灣、日本、新加坡等地企業集團所支持的PE注資,最後選擇於東京交易所上市,總部則仍設於臺灣,亦於新加坡設立研發中心以使其AI深度學習技術可應用於東南亞市場。


另一個例子是餐飲生活用品外送平台Foodpanda,其原本為2位瑞士新創事業者於新加坡所創立之經營東南亞各國市場的食品外送平台,之後於天使輪及A輪至C輪之間陸續取得德國及美國之資金,進而擴張各地市場,其母公司之控股公司則在股權交易後於德國上市,亞洲市場仍是其經營重心,尤其是在臺灣持續由食品外送擴展至其他生活用品。


表 2 、新創事業籌資階段及資金供給者

籌資階段

特點

種子輪

創業者(founder)提出初步的創業概念,仍未有具體的產品或服務以及商業模式,資金來源主要為個人、家人、朋友。

天使輪

新創團隊(start-up)已開發出產品原型(prototype)或最小可行產品(minimum viable product),並提出初步構想的商業模式,此時新創團隊可藉由創業加速器(accelerator)或天使投資基金取得約10萬美金上下之資金挹注以協助其於市場試水温。

A輪

新創事業之產品或服務已逐漸成熟,商業模式亦漸趨完整,已開始由市場銷售取得營收,為擴大其營運規模(scale-up),此時所需之資金規模較大,約為100萬美元至300萬美元,需引進創投資金於此發展階段。

B輪

新創公司已站穩市場並開始獲利,為尋求開發新商品或服務模式而需額外資金投入,此時仍以創投資金為主要籌資對象,金額約為300萬美元以上。

C輪

該公司已在特定產品成為市場領導者,為發展新型態之業務以擴張企業經營領域以及進行公開市場發行股票所需的前置作業成本,因而需尋求更大款項的資金來源,此時以投資上市前公司以享有其上市後利益之私募資金(private equity, PE)將會是此階段主要的資金供給者,各個PE所聯合提供之資金規模可能為1,000萬美元以上。

D輪

C輪融資的升級版,新創企業在此階段已擁有固定且頻繁的用戶、完整運作的商業模式並主導該創新產品或服務之發展,可選擇就特定資金來源繼續擴充營運資本或直接由C輪進到IPO。

初次公開上市(IPO)

​於證券交易所發行占公司某一比重的股票數目以向當地不特定的大眾取得公司營運擴張所需的大量資金。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七、位新創事業完成IPO上市後,依然可藉由股權交易而彼此形成控股公司,例如Google即是透過Alphabet控股公司以掌握其關聯企業發展各自的核心業務。另一方面,原本分屬不同集團的企業亦可透過公開市場上的股權買賣或經雙方合意以資訊公開之方式進行股權購併,主要目的在於核心能力或業務的整合而不得干擾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八、由以上分析可看出,在自由開放的印太架構下,實體經濟的運作走向信賴供應鏈的整合,數位經濟的運作則是藉由印太經濟架構(IPEF)、美墨加協定(USMCA)之數位貿易專章、美日數位貿易協定、星澳數位經濟協定、數位經濟夥伴協定(DEPA)等環環相扣之架構下實現數位傳輸服務得以在資訊跨境自由移動、禁止資料在地化及開放原始碼與政府資訊等條款,將使得新創事業所發展的數位創新得不受地理及政治疆界的限制而得於印太體系內開拓市場。


數位創新具有之規模報酬遞增及網路外部性使得能在其快速發展的A輪到C輪的籌資階段即挹注資金之資金供給者,將於數位新創事業後續業務發展中取得最大的主導權,包含上市地點、營運總部以及研發中心等關鍵決策。除了透過資金以早期參股外,後續在公開市場上的股權交易或購併則是需要更為雄厚的資金方能進行,故須謹慎考量其成本與效益。


貳、具體主張


從上述分析,本文針對臺灣策略性參股或併購印太數位新創以加速融入印太數位經濟整合提出之具體主張如下:


一、我國長期以來在經常帳(主要組成為商品及服務的貿易帳)享有大幅順差,可做為金融帳上對外投資的資金來源,或做為官方準備交易帳的外匯存底,然若以本國貨幣大量購入貿易順差所得之外匯則恐讓貿易夥伴視為匯率操作。


依中央銀行之國際收支帳資料顯示,我國2021年之經常帳順差為1,161億美元、金融帳則為1,046億美元,亦即若無累積外匯存底,我國尚有115億美元差額可用於海外投資,包含股權、投資基金及債權的直接與證券投資。若以2020年的資料觀之(參見表 3),則經常帳與金融帳的差額更達387億美元,顯見我國具備海外投資之雄厚實力,若能引導部份資金於參股或併購印太國家的數位新創事業,則可使我國在印太數位經濟體系中取得有利的先行者優勢,進而引導高附加價值之經濟活動於我國境內實現。


二、參股新創事業或併購海外企業除了預期的效益外,亦伴隨著風險,尤其在印太區域,除了臺日韓港星以及紐澳外,多數國家之經商環境、會計體系、權勢網絡以及市場商情,皆為我方資金難以掌握,多數情況下須尋找在地策略夥伴以取得相對穩健之資訊。


三、除了考量預期效益與風險,政府所推動的策略方向亦應有助於補強我國產業供應鏈的內部效能與跨境連結,例如資訊與數位產業、資安卓越產業、精準健康產業等,這些業別在我國境內已有相當之基礎,在疫情加速數位轉型並減少人際接觸的趨勢下,透過數位傳輸以跨境協同運作的模式日益成熟,參股或併購海外企業亦應以強化該等企業與我國目標產業於印太區域之價值鏈的鏈結做為策略考量之重點。

表3、我國近十年之國際收支帳項目表現

資料來源: 中央銀行,國際收支與國際投資部位統計,作者整理。


參、政策建議


從上述的主張中,面對未來十年關鍵挑戰的具體作法,我們建議政府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推動:


一、多數國家為鼓勵外來投資(FDI)而設有招商引資之優惠措施,我國則是另對台商回台投資設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使其於資金回台二年內享有稅賦優惠,二年內就資金回台額度進行實質投資則可另行針對已繳交之稅賦進行50%的抵減。此一策略思維係以實體經濟之產業在境內發展做為給予優惠的考量因素。


然則就數位創新所鏈結之事業或產業,透過數位傳輸以跨越國境並協同運作乃是其運作模式,除了投資境內,亦須與境外之策略夥伴進行鏈結,參股或併購新創事業為發展之必要。故政策思維上亦可構思具備數位傳輸而可跨境服務之事業,就本國企業或資金於印太區域之數位新創事業在A輪至C輪之間的籌資,若於境內及境外皆有對等之投資,可予以進行境外參股或併購之資金匯兌予以優惠,以降低數位創新導向之企業於跨境經營之成本負擔,進而凸顯以臺灣為總部及上市地點之優勢。


二、數位轉型於近年成為產官學研之朗朗上口之詞句,然就其基盤研究與知識擴散之投入資源,遠不及政府多年來投入於硬體技術領域的IT IS計畫,僅有少數委託研究之課題觸及數位創新之國際發展情勢以及個別重點市場之發展模式,成果報告亦未具有廣宣擴散之管道以加強各界就此領域進行知識深化。


故在策略作為上應就其所具有的公共財特性由政府部門就數位創新於印太區域的最佳實踐(best practices)進行盤點分析以及前瞻未來方向,做為我國鏈結印太區域數位新創事業的基盤共通資訊,亦是參股或併購這些企業以強化臺灣功能定位的必要投入。


參考文獻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Biden Administration Plans for an 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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